楠溪江古民居“受傷” 文物館原館長被追責
來源:中國文物網(wǎng) 作者:佚名 更新于:2015-11-4 閱讀:
關照他人工程受賄13萬元
2013年和2014年的12月份,潘某在擔任永嘉縣文物館館長期間,通過虛構單位業(yè)務項目方式虛開發(fā)票,兩次套取國家公款,金額分別為1.8萬元、3萬元。后潘某將套取所得的公款用于個人消費及送禮。
永嘉縣文物館正式工作人員胡某長期在編不在崗,但其工資仍然違規(guī)發(fā)放至其銀行卡上。2012年至2015年期間,潘某以轉賬、取現(xiàn)方式,私自占有該卡內工資共計9.3萬元,用于個人消費或送禮;另取款4萬元用于購買超市卡給職工發(fā)放福利,潘某個人領取了價值4000元的超市卡。
2015年5月,潘某在杭州將工資卡退還給胡某,后又將超市卡折算為現(xiàn)金4000元另加其他款項4000元共計人民幣8000元,交由胡某的姨夫繆某托其退還胡某。
2014年,潘某參與永嘉縣巖頭鎮(zhèn)嶺根村鄭氏大宗修繕工程驗收,后該工程順利驗收通過。2014年下半年,工程負責人李某為感謝潘某并希望在文物修繕工程項目安排中得到更多關照,送給潘某8萬元,潘某予以收受。
2014年下半年,在潘某關照下,李某又順利承包了多項永嘉縣歷史文化村落保護利用“百村千處”點(項)文物修繕工程。2015年初,李某為感謝潘某,又送現(xiàn)金5萬元給潘某,潘某予以收受。2015年4月份,潘某在得知永嘉縣審計局將對文廣新局進行審計時,因擔心被查處,遂將其中的8萬元退還李某。
公訴機關起訴稱,潘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擔任永嘉縣文物館館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共財物共計14.1萬元;又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3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又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應當以貪污罪、受賄罪、玩忽職守罪追究其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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