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一般情形而言,由最高當(dāng)局出面給予的特許,都是有理由的,或者也是出于特殊原因。但這種特許或例外,易使一般官員感到乘轎也是一種尊榮,出現(xiàn)效仿者。如嘉慶間,特許因保衛(wèi)皇帝受傷的丹巴多爾濟等乘轎,卻導(dǎo)致一班官員“繼者亦相率因之”,不得不再次下令,強調(diào)必須遵守制度。同時,也有一些特許,使貪圖安逸的官員有了乘轎口實,如道光曾在諭令中說,如遇到“高山竣嶺,逼仄崎嶇,或稻田水曲,不能乘騎”等情況,可以允許乘坐“竹兜”一類的小轎或滑桿之類,也導(dǎo)致一些官員以此為由,尋機違例乘轎。
另一方面,對于一些違制官員懲處不嚴(yán),也會導(dǎo)致對制度的不遵守甚至是破壞。乾隆五十四年,寧古塔副都統(tǒng)安臨,借口其母乘轎,自己也坐轎出行。乾隆帝下令將其“發(fā)往伊犁效力贖罪”,但不足一個月,又出爾反爾,以安臨之母年邁有病為由,取消了對安臨的懲處,改令其居家思過,奉養(yǎng)老母。嘉慶四年,宗室宜興出任江蘇巡撫,不久被人參奏,罪名中有一款即為,以城中道路狹窄,“乘轎難行”為由,下令拆毀鋪戶門面。嘉慶帝本來已擬治罪,不久又下令說,宜興此舉“只系不諳事體,咎有應(yīng)得”,但“尚非不可寬恕之罪”。不僅免去了宜興杖徙的責(zé)罰,還賞給他二等侍衛(wèi),命其前往巴里坤作為領(lǐng)隊大臣。嘉慶帝還聲稱:這樣的處理“并非因宜興身系宗室,援議親之典,曲為寬貸!
大體上,對于違例乘轎的處罰,乾隆定制后的一段時期相對較嚴(yán),此后則時緊時松,越到后期,處罰越輕。有時是以違制乘轎的單一條款進行處理,更多的時候是一名官員的多項違規(guī)行為中,有違制坐轎這一條。道光時,尚有福建提督許松年因違例乘轎而革職的事例,后來,類似的嚴(yán)厲懲治漸漸減少,畢竟以坐轎行走事“尚非不可寬恕之罪”,往往從輕發(fā)落。光緒時,湖廣總督張之洞為整飭營伍,參劾宜昌鎮(zhèn)總兵傅廷臣、鄖陽鎮(zhèn)總兵鄧正峰“公然乘轎,毫無顧忌。舊制新章,一概置之不理。在省如此,在鎮(zhèn)可知。實屬怠惰驕妄,罔知悛改!钡搅颂幹螘r,卻又說“姑念相沿舊習(xí),量予從寬!敝徊贿^是“請旨將其摘去頂戴,拔去花翎”而已(趙德馨主編《張之洞全集》,武漢出版社,2008年版,第八冊,第257-258頁。)。
專制時代的政令,往往難于貫徹執(zhí)行,社會上對于此類違制行為,也多是有人舉報、彈劾時才進行追究,或者是在犯了其他大案,牽扯出違制坐轎這類行為。公然違制的情況也時常發(fā)生,如乾隆時出征臺灣的大將軍?蛋,出行所坐的大轎子,用三十六名轎夫抬行,速度極快。出師打仗,這位福大帥也坐轎,轎夫每人要備幾匹好馬,輪換時就騎著馬跟著大轎行進。關(guān)于?蛋驳膫髡f很多,他敢用這么大轎子是公然違制的行為,竟未受到處罰。在高官顯貴面前,制度往往顯得蒼白無力,上行下效,違制之事漸漸相沿成習(xí)。無獨有偶,清末湘軍中也有武將坐轎子打仗的。曾國藩建立的湘軍,本來就是以文臣上陣打仗為特點的,王錱為湘軍中儒將,此人上陣打仗,不騎馬而坐轎子,每每端坐于轎中,指揮將士上陣。卻又是另一番儒雅之士,羽扇綸巾的景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