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家媒體報道十三陵思陵一對石燭臺(蠟扦)被盜。記者8日從國家文物局獲悉,這對石燭臺于2016年6月24日19時由十三陵思陵一名護陵員發(fā)現(xiàn)被盜,設置在思陵的視頻監(jiān)控已在被盜前失效停用,安防設施全面癱瘓。
備受關注的明十三陵思陵石五供燭臺被盜案有了最新進展,8日下午,北京警方通報案情稱,已抓獲3名嫌疑人,在其中一人家中將被盜的燭臺起獲,且被盜文物目測完好并未受損。
真的很慶幸,能有這樣的結果。畢竟,燭臺被盜已近一年時間,不說轉手倒賣,單是在偷盜、藏匿、轉運過程中碰壞燭臺的話,足以使該案件的后果升級。因此,在對警方破案之快速、高效表示贊賞的同時,我不由得產(chǎn)生這樣的感慨:十三陵特區(qū)辦事處在燭臺被盜后為何隱瞞不報?隱瞞不報又真的能瞞天過海嗎?
目前,北京昌平區(qū)政府已啟動問責程序,對十三陵特區(qū)辦事處黨政主要負責人等4名處級干部及相關人員進行了免職處理。不知道這4人是否后悔莫及,至少我認為,如果當初發(fā)現(xiàn)燭臺被盜后立即報案,即使有監(jiān)管上的過失責任,也不至于被免職。而在這些人心中,或許并沒有怕覺,甚至根本沒把規(guī)章制度當回事,好像只要他們統(tǒng)一口徑,隱瞞真相,外界乃至上級主管部門就不得而知,無可奈何。
可我想不明白的是,《文物法》第四十八條明確規(guī)定,“文物被盜、被搶或者丟失的,文物收藏單位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并同時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報告。”十三陵特區(qū)辦事處為何既不報案,又不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難道是想依靠自身力量,自行追回被盜燭臺嗎?而燭臺被盜近一年時間,他們也并沒有采取什么挽回措施呀,難道指望燭臺自己悄悄回來?
時常看到對礦難等安全事故隱瞞不報的新聞,每每都令人震驚。發(fā)生礦難等安全事故隱瞞不報,極有可能影響救援,加大傷亡損失,所以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必然對相關人員進行重處。文物失竊同樣如此,隱瞞不報,很可能錯過破案時機,釀成無可挽回的后果。十三陵燭臺被盜近一年時間,警方接案后,面對案發(fā)已過一年之久的不利條件,經(jīng)10余天的縝密偵查,終于成功破案。如果不是群眾報案,警方介入,被盜的燭臺能夠得以“完璧歸趙”嗎?
對于此事,各級政府部門也應引起重視和反思,對于文物收藏單位,一方面要通過增加人防力量,完善安防技防設施等手段,切實消除文物保護中的安全隱患;另一方面也要加強對文物收藏單位的監(jiān)管,防止他們因工作不力,而給文物造成損失。尤其是要防止他們在文物被盜或損壞的情況下隱瞞不報,對文物造成次生損害,或產(chǎn)生不良社會影響。十三陵燭臺被盜案所暴露出來的安防設施癱瘓、人防物防技防形同虛設、安全隱患漏洞排查不及時、文物被盜后長期隱瞞不報等問題及教訓,必須被加以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