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以(2016)浙行申949號行政裁定書駁回再審申請人范某某的再審申請。至此,歷經行政復議、一審、二審的姚斗門橋異地遷建行政訴訟案終于劃上了一個圓滿的句號。
2015年3月,范某某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申請,要求撤銷2014年10月28日省住建廳與省文物局共同作出的《關于杭州市歷史建筑姚斗門橋遷移異地保護有關意見的函》(函規(guī)字〔2014〕724號)。省政府受理并經審議后,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決定。范某某因不服行政復議決定,將省住建廳、省文物局和省政府作為共同被告,先后向杭州市西湖區(qū)法院、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分別提起訴訟、上訴和申請再審。經省高院審查,認為原一、二審判決分別駁回申請人的訴訟和上訴請求并無不當,裁定駁回再審申請人范某某的再審申請。至此,姚斗門橋異地遷建行政訴訟案終于以省住建廳、省文物局和省政府勝訴告結。
該案是省文物局涉及的首宗行政訴訟案件,歷時四年,整個訴訟進程,也是對機關公務員的一次法制教育,對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具有深遠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