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怎樣的懲罰才能讓拆遷者不敢碰古建筑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更新于:2015-4-30 閱讀:
這不禁讓人想起馬克思的那句名言:當利潤達到300%,他們(資本家)就可以踐踏人間的一切法律。這話說得或許極端,但并非全無道理。想想看,對于開發(fā)商來講,50萬元罰款,毛毛雨啊。我國的《文物保護法》在2013年修訂過,但顯然仍然沒有把罰款的問題重視起來。而基于這個處罰的一個個判例反而給某些開發(fā)商提供了借鑒。如何解決這個問題,我想只能是換一種“借鑒”方式,讓判例變成“前車之鑒”。
讓我們回到福特事件,看看美國的陪審團是怎么判的。原告律師提出的賠償金額是1億美元,理由很簡單,你福特公司不是省了差不多一億嗎?我們就讓你把這筆錢吐出來。而被激怒的陪審團,又在此基礎上追加了2500萬美元。這筆錢,被稱作懲罰性賠償。在事關美國產品責任的案件里,懲罰性賠償是一種特殊的賠償方式。它的目的不在于對原告方的補償,而在于對違法者的懲罰。帶有懲罰性賠償?shù)陌缸釉诿绹己苻Z動,但并不經常發(fā)生,因為它對于商家的震懾性太強了。
懲罰性賠償?shù)奶攸c就在于靈活機動,它并沒有設定具體的處罰金額,而是根據(jù)不同的情況分別確定,這既保障了法律的罪罰相當原則,又避免了由于案子的輕重大小不同而讓法律條文難以適應。也許有人會說,懲罰性賠償是不是靈活性太大,導致司法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其實我們是可以確定一些基本的原則,比如賠償金額定為違法者的違法收益甚至是其倍數(shù)。這在《食品安全法》上就已經進行了類似的修訂,比如假一賠十。那么文物無價啊,怎么計算,文物無價,但拆除者的收益有價啊,可以估算開發(fā)商的收益并加以處罰。我想這樣的成本,會讓后來者加以“借鑒”的。
前些日子看高曉松的脫口秀節(jié)目,里面講體育評論員黃健翔的一起案子。黃健翔在美國的住宅,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借給了電視臺錄制節(jié)目,黃健翔問高曉松怎么辦,高曉松說你發(fā)財?shù)臋C會到了,在美國曾經的判例中,類似的情況賠償金超過了1000萬美元。這也是所謂的懲罰性賠償。用高曉松的話來講,賠多少錢,不在于能否彌補被侵害者的損失,而在于能否讓違法者記住這個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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